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二號 原 告 東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零玖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折合銀元貳 佰叁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零貳拾玖元叁角元, 折合新台幣柒萬捌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捌仟零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