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五號 原 告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 開 鑄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勝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勝良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叁拾叁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零陸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