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執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執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資遣費新台幣參拾萬元,並發給聲請人離職證明書」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台南縣政府處理勞資調解, 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調解成立,相對人願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三十萬元,並發給離職證明書,詎相對人屆期拒不給付,聲請人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業據提出台南縣政府函附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公司函件、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一份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 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 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台南縣政府勞資調解紀錄,聲請人聲請本件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