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 伍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柒拾貳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 肆仟叁佰柒拾捌元(元以下不算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