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告 龍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柒佰壹拾叁元,折合銀元壹拾玖 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肆拾元陸角,折合新臺幣陸仟 肆佰貳拾壹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