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技仁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技仁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伍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折合銀元陸 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參角,折合新 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蘇正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