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龍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