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73號原 告 萬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請求之各項損害具狀為事實上陳述 (如工程種類、性質等)及法律上陳述 (如已自行修補瑕疵是否係因承攬人即被告所 完成工作發生瑕疵所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被告應具狀就所提答辯狀十五第十一點所陳述損害額減去被告向原告收取工程款及白河收費站保留款之真意為何?並提出所陳述之被告應向原告收取工程款及白河收費站保留款之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洪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