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五號 原 告 鉅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貳 拾捌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 幣玖仟叁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