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陸萬陸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陸萬伍仟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