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 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萬元,折合銀元貳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 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 柒拾柒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柒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