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街二段九十一號五樓之二 被 告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