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宏福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勞訴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76,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