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7號上 訴 人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石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