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 請 人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 相 對 人 乙○○ 住台 民國九十一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四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叁 仟叁佰捌拾壹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丙○○(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 日死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一三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捌拾壹元為擔保金,並以 本院九十三度存字第四五八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 字第三九一號假扣押執行丙○○所有財產在案。茲因相對人之繼承人業已同意聲 請人領回擔保金,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七一三號民 事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二份、戶籍謄本、本院九十三年繼字第一 七四號限定繼承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保全程序執行卷宗及提存卷 宗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