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四號 聲 請 人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遠廣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拾叁萬叁仟 叁佰叁拾叁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 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 年度裁全字第五四三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捌拾叁萬叁仟叁佰 叁拾叁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度存字第二九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 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六五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 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扣押裁定,而聲請人 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業經 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書、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影本各一 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存字第二九六號提存卷、九十三年執全字第 二六五號(含九十三年裁全字第五四三號)保全程序卷核閱無訛,其聲請返還擔 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高榮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