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四號 聲 請 人 丁○○ 庚○○ 甲○○ 丙○○ 戊○○ 相 對 人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己○○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壹拾萬柒仟貳佰零玖股,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 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土地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 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七○號假處分裁定,為命相對人就台南市○○段五八地號 土地,不得為開挖、施設管線、排水溝或路面,亦不得提供他人施工使用,曾提 供新台幣(下同)柒佰捌拾貳萬叁仟玖佰叁拾陸元為擔保,並以本院八十九年度 存字第八三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九號、六五 七號變換提存物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壹拾萬零柒仟貳佰股,而現 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八○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於假處分後,另行提 起排除侵害訴訟,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六三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聲請人嗣已聲請撤回該假處分執 行,相對人亦聲請撤銷假處分,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二八一號裁定在案 ;聲請人並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大聖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遭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 五號駁回確定在案;相對人己○○則未行使權利,爰請求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本院八十九南院鵬執全新字第七一四號通知 債務人啟封函、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二八一號撤銷假處分裁定、存證信函及回 執、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為證,並經本院調閱 上開提存事件、假處分、撤銷假處分事件、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一五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等全部卷宗查核屬實;又相對人己○○迄今尚未行使權利,有本院 民事庭查詢表可參,從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