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台南縣新營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楊偉聖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九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