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 告 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