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38號上 訴 人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153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33,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