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陸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