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 告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吳政雄 住 被 告 丙○○ 住 丁○ 住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