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度催字第三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度催字第三0四號 聲 請 人 韋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聲請人應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關之傳播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 達後二十日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 以保權益,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佩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行校對,若發現有錯誤,應於登報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後,再行登載,另 須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0四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 │1│群睿科技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永康分│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AP六六八六九0│ │ │ │郭永誠 │行 │壹拾捌元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