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 告 乙○○ 被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