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號B1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八千四百七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六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簡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