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4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51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