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億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宗遠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四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陸萬陸 仟陸佰陸拾陸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七九一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萬元為擔保金,並 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四六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之和解書、印鑑證明各一件 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二年裁全字第四二九四號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