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葉銘進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