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