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展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8,5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