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1,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