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費字第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費字第八五號 原 告 台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陳耀宗即致豪企業社、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徵收標準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