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4年訴字第282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