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 被 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