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30, 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