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4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89,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46, 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