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1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9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誠信行蘇峯彥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8月31日 │100,000元 │AX0000000 │ │ │ │ │善化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