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直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 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