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30號原 告 乙○○ 弄15號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被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