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 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直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查原告於民國95年11月7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1,008,000元,而原告 為民國65年11月19日生之人,算至其60歲退休時止,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原告主張其於原告任職每月薪資新臺幣42,000元計算,關於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40,000元 (42,000×12×10= 5,040,000),加計原告薪資請求權 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新臺幣1,008,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6,0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895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尚不足新臺幣49,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