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5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德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智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