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億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弄1號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丙○○、丁○○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