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越界建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9號聲 請 人 績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李朝鏞即福隆螺絲工廠、乙○○○等二人拆除越界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