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5號原 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登豐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7,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