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奇美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8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18,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