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388號債 權 人 中美超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兩造依工程承攬契約書第4條所示變更設計之證明文件及兩造就變更項目議定單價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變更工程項目明細及請求金額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8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