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7484號債 權 人 莊文旭即鑫旭工程行 債 務 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376 巷17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