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943號債 權 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普達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歐普達資訊有限公司之變更營利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