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雪娥、全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元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全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致祥律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全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繼續一年以上,出資占相對人公司總出資額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及股東名簿資料影本二份在卷可稽。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86年度台 抗字第108號裁定)。是聲請人既然具有股東身分,繼續一 年以上出資占相對人公司總出資額百分之三以上,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條件。爰選派張致祥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資公允。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