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9號原 告 久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侯清治律師 被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謝安青